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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债务妻要还
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0:43:08 阅读: 来源:牙胶厂家

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5000元,死后债主上门讨债。那么妻子到底有没有还款义务?10月8日,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,判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。去年8月份,关某的丈夫杨某向谢某借款5000元,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并为谢某写下借条一张,欠条上只签有杨某一个人的名字。同年12月份,杨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。在关某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,谢某拿着借条上门讨债。经多次催要无果,无奈的谢某只好将关某告上法庭。

庭审中,关某对借款和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承认,但认为借款系丈夫所为,也没有自己的签名,与其无关,故不愿承担还款义务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因该借款是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,系夫妻共同债务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二十六条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”之规定,关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。据此,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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